Sanskrit · 吠檀多

Dharma

धर्म (dharma)

法(dharma)是维系万物的秩序:宇宙的法则,也是每个生命依其位置与本性所应尽的本分。伯努夫将其译为“法”或“职责”。其最严格的形式是*svadharma*(“自身的法”),即与自身相契的使命——哪怕卑微。宁可不完美地履行它,也胜过在他人的使命上臻于完美。

Il vaut mieux suivre sa propre loi, même imparfaite, que la loi d’autrui, même meilleure ; il vaut mieux mourir en pratiquant sa loi : la loi d’autrui a des dangers.
anonyme (Mahābhārata), Bhagavad-Gîtâ, Lecture III, 35. Bibliothèque orientale, 1861 · trans. Émile Burnouf · source

根源 dhṛ- 意为“持”“支撑”。达摩 (dharma) 即维系世界秩序、使万物各安其位之道:宇宙法则、正义、律法,以及——落实到个体身上——其独有的本分。伯努夫有时译为“律法”,有时译为“本分”,视侧重规则抑或职责而定。

在《薄伽梵歌》中,达摩 的决定性形态是 斯瓦达摩 (svadharma),“自身之法”。阿周那身为武士,欲弃兵器求修行者之宁静;黑天告诫他,宁可在自身本分上有失,也莫在他人本分上有成。斯瓦达摩 非可选择的理想:它是契合自身天性与位置的行动,是你已身处之处的应为之事。与 业 相连,它奠定了“正行”的可能——无需执着于行动的果报。

斯瓦达摩 ≠ 抽象普世的道德律令。康德的箴言适用于一切理性主体,不分彼此;斯瓦达摩 则是具体的、不可化约的“吾之本分”,武士之责非祭司之责。它亦非被动承受的社会角色:非种姓从外部强加,而是源自内在、契合 自身 天性的行动,“智者趋向于顺应其天性”。

← 返回词汇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