Amor Dei intellectualis
斯宾诺莎《伦理学》的巅峰是“上帝的理智之爱”。它源于第三种知识——即直观,这种直观“在永恒的形式下”把握个别事物——如同一种伴随着上帝作为原因的观念的喜悦。这不是对想象中现存上帝的爱,而是源于领悟上帝是永恒的那种爱。精神本身也是永恒的,它是人类心灵分享上帝自爱那无限之爱的部分。
Du troisième genre de connaissance naît nécessairement un Amour intellectuel de Dieu.
斯宾诺莎区分了三种认知方式:想象、论证的理性,以及第三种——直观科学(scientia intuitiva),它「从某些神的属性的形式本质的充分观念出发,通达事物本质的充分认知」。如此认识一个个别事物,即是将其把握为如何从神的必然性中流溢而出,在其永恒性中领会。这种认知带来喜悦;而一切喜悦都伴随着其原因的观念。此处的原因正是神本身:喜悦遂化为理智对神之爱(amor Dei intellectualis)。
此爱并非情感宣泄:它是理智的行为。且因其对象永恒,它亦永恒——「由第三种认知生发的理智对神之爱,是永恒的。」更进一步,斯宾诺莎将其视为「神用以爱自身的爱」,就此爱能由人类灵魂的本质所阐明。至福因此并非德性的报偿:它即是德性本身,是以第三种方式认知者的状态。
需与激情之爱区分,后者依赖于被想象为当下存在的外在原因,并随之消亡;而理智对神之爱无法被摧毁,因其对象无法停止存在。亦需与虔信区分,即对位格神的奉献,期待其回以爱:在斯宾诺莎那里,「爱神者无法努力使神反过来爱他」,因神不受任何激情影响。理智对神之爱 ≠ 崇拜:无所求,唯求理解。